公告(李嫦等9人与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嫦、杨超敏、杜灿珍、龚家云、戴丽芳、胡健娟与被申请人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369-1374号)、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祝卓辉与被申请人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396号)、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新海与被申请人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437号)、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石妹与被申请人广州符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445号),以上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7月30日对以上案件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李嫦等8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见附表一;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嫦等9位申请人工资合计52990.34元,具体支付区间及金额见附表一;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祝卓辉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加班费769元;四、准许申请人苏新海和李石妹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五、驳回申请人祝卓辉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以上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威尼斯人app芳村大道中688号202房
联 系 人:陈美霞、张倩怡
联系电话:020-81377007
威尼斯人app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附件:穗荔劳人仲案(2025)1369-1374号、1396号、1445号、1437号仲裁结果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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