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人app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5-10-24 来源: 威尼斯人app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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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人app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2025年10月23日威尼斯人app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行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交办的备案审查监督职权,对所在街道办事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一)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范围:

  (一)属于街道办事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街道办事处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三)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文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部门和岗位人员。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明确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审查、存档等工作的岗位人员。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一月底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大街道工委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或者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通知街道办事处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送电子回执。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一般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条  经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政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的,审查终止。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政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与街道办事处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询问,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政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与街道办事处沟通,推动其修改或者废止。街道办事处同意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街道办事处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向人大街道工委反馈。

  街道办事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政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向人大街道工委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接收、登记,并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探索人大联合审查机制。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机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法律顾问单位、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实务工作者等参与备案审查咨询论证工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邀请代表参与调研等工作。发挥代表联络站、立法联络单位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涉及备案审查工作的事项,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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